问:
图形标识尚未在中国注册为商标,被他人抢注后如何维权?
答: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是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合法在先权利,例如著作权、商号权、外观设计权等。
如果图形标识构成受保护的在先著作权作品,可以在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损害在先著作权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已经注册的,可以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撤销争议注册。
一、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在先享有著作权”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创作完成作品,或者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
可以用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作品在先发表或创作完成的材料,证明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在先取得著作权的材料等证明。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在先取得著作权、又无充分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该事实。
外国作品根据《伯尔尼公约》、其他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可以在中国获得著作权保护。因此,在与中国具有上述关系的国家或地区取得的证书、证明材料,也可以使用。
“相同”指争议商标与在先作品在视觉印象上基本没有差异。“实质性相似”指争议商标与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相同或近似。对于表达方式非常简单的作品,只有当商标在线条设计、色彩、构图等要素上与作品相同或几乎相同,构成对作品的抄袭时,才可认定实质性相似。
二、争议商标申请人接触过或可能接触该作品
“接触”是指直接了解作品,或者具有合理机会直接了解作品。通常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一是申请人曾经看过或读过作品的直接证据;二是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发表、展出或播出,申请人可能接触到作品的间接证据。
三、争议商标申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争议商标申请人或注册人应对已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结论与建议
即使没有在中国申请或注册商标,只要有证据证明对图形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仍可通过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保护自身著作权。
同时,建议尽早在中国为图形标识申请商标注册,预先防范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