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专利制度概述
香港标准专利制度以指定专利局授予的专利为基础,在香港不再进行实质审查而授予专利权。指定专利局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的欧洲专利)和英国专利局。
标准专利登记分两个阶段,均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相应请求。第一阶段:自指定专利申请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专利注册处提出记录请求。第二阶段:自指定专利授权之日或香港记录请求公布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六个月内,提出注册与批予请求。
错过上述法定期限,不能请求延长或恢复权利,但仍可能通过以下替代途径获得救济。
二、错过法定期限后的处理
如果没有在第一阶段期限内提出记录请求,首先检查是否存在相应的中国、欧洲或英国同族申请,并确认距离该同族申请公开日是否尚未超过六个月。若符合条件,可将该同族申请作为新的指定申请,在其第一、第二阶段法定期限内分别办理记录请求和注册与批予请求。
若不存在符合条件的同族申请,可向指定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以该分案申请作为新的指定申请,并在其各阶段法定期限内分别办理记录请求和注册与批予请求。
如果没有在第二阶段期限内提出注册与批予请求,应检查是否存在公开尚未满六个月的中国、欧洲或英国同族申请。若存在,可将其作为新的指定申请,在相应期限内完成两个阶段手续;若不存在,原文流程图所示途径中便没有理想的救济办法。
指定专利授权时,其中国、欧洲或英国同族申请往往已公开超过六个月。因此,错过第二阶段期限后,只有少数情况能够获得救济。
例如,以第一个指定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提交国际申请,该国际申请随后进入中国、欧洲或英国国家或地区阶段。即使第一个指定专利已错过第二阶段期限,相应的国家或地区阶段申请也可能公开尚未满六个月。此时,可将该申请作为新的指定申请,在其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记录请求。
由于第二阶段期限届满后的救济较为困难,拟取得香港标准专利的申请人应谨慎监控有关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