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双申”是指同一申请人在同一日(仅指申请日)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既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又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特定法律行为。最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已经于2026年1月1日生效执行。此次审查指南修改前,在一定条件下仍存在兼得这两项专利权的可能性,但随着此次修改,相关规定已发生较大变化。本文将对具体的修改进行简要的说明和分析。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将“同日双申”的处理严格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并规定了差异化的审查流程:
1.申请时已做出声明
(1)认定方式:在提交专利申请时,于请求书中勾选“同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选项,即视为已履行声明义务。
(2)审查倾向:此声明意味着申请人主动表示两件申请涉及“同样的发明创造”,审查员通常不会推翻申请人的这一意思表示。审查的重点从“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转移至“如何选择最终授权的专利类型”。
(3)“选择”与“放弃”机制:本次修改杜绝了修改前可以兼得发明和实用新型两项专利的可能性,在修改后,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具备授权前景,审查员将发出通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已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方可获得发明专利权;若申请人不放弃实用新型专利,则驳回发明专利申请。此处是本次指南修改的核心之一,即申请人只能在“同日双申”中仅选择一个案件获得专利权。
(4)关键限制:根据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 即使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经过修改,保护范围已不同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申请人也必须在二者中择一。不允许在保留“同日双申”中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同时, 获得针对经修改后不同保护范围的发明授权。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已经主动声明同日递交的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申请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为了避免重复授权,申请人至多仅可以获得一项专利权。
2.申请时未做出声明
(1)法律风险:审查员在发明申请的实质审查中, 若认定发明权利要求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将直接依据《专利法》第九条,驳回发明专利申请。
(2)后果对比:此路径风险显著高于“做出声明” 的路径。一旦被驳回,申请人不仅失去了获得发明专利的机会,还可能因为实用新型专利本身较短的期限而无法获得长期保护,前期对发明申请的投入也将付诸东流。
结语
随着新修订《专利审查指南》的实施,“同日双申” 在申请时若未主动声明“同日双申”,一旦发明专利申请被认定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将面临直接被驳回的风险,且无补救空间;在主动声明的情况下,最终也必须在实用新型专利权与发明专利权之间“二选一”,即使二者保护范围已通过修改形成差异。这标志着“同日双申”从“策略性工具” 转变为了“规范性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