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中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突破商品类别的限制,但并非在所有类别上获得保护。保护范围应当与商标的知名程度相适应。
二、两个案例
案例一:Cartier International N.V.诉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原告的“卡地亚”和“Cartier”商标注册在第14类珠宝、宝石等商品上。被告将“卡地亚”用作企业字号,并在第41类婚纱摄影服务上使用“卡地亚那”和“Cartirena”商标。虽然商品与服务分属不同类别,但都属于时尚文化领域,面对的消费者群体存在重合,因此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案例二:YKK诉瑞安市力博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YKK较早在中国的拉链商品上注册了商标。力博公司随后在传动轴、陆地车辆零部件用曲轴箱(不包括发动机用曲轴箱)、汽车、挡风玻璃刮水器、车辆内装饰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商标。由于双方商品类别不同,该申请在异议复审及两次法院审理中获准注册。YKK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拉链可以用于车辆内装饰品,两者具有上下游关联;“YKK”属于具有较强显著性的臆造词,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对其保护可延伸至车辆内装饰品,但不能延伸至传动轴、汽车等关联较远的商品。
三、结论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综合考虑其显著性、知名程度以及不同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平衡商标权人与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商品处于相同消费领域或具有上下游关系,以及商标因长期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均有助于扩大保护范围。
保护不应无限扩大至所有商品类别,也不应过度缩小而损害权利人利益。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保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