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 分案申请可以改变专利类型吗?
答:
不可以。分案申请必须与母案属于相同的专利类型。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也必须是发明专利申请,不能改为实用新型。
问:
2. 何时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答:
一般而言,可以在母案尚未结案时提出分案申请。最晚可以在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两个月的期限届满前提出,该期限也是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母案被驳回的,无论是否请求复审,申请人均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分案。复审期间、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及针对该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也可以提出分案。
已经主动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不能再提出分案。
问:
3. 分案申请必须用于解决单一性问题吗?
答:
不必。分案申请可以涉及母案中公开的任何技术方案。母案被驳回而申请人未请求复审时,分案可能带来不同的审查结果,不过这种可能性相对有限。
在母案实质审查期间、收到授权通知后但尚未超过登记期限时,或者申请人不满意复审决定并希望修改申请文件时,分案也可以提供主动修改的机会。
问:
4. 可以再次提出分案申请吗?
答:
一般取决于最初的母案是否仍未结案。母案尚未结案的,可以再次分案;母案已结案的,一般不能再提出分案。
例外情形是:已提出的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此时,即使最初的母案已经结案,仍可针对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再次提出分案。
问:
5. 申请人或者发明人可以改变吗?
答: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可以与母案不同,但应提交证明变更的文件。分案的发明人必须是母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发明人,不能新增发明人。
问:
6. 提出分案时必须同时请求实质审查吗?
答:
不一定。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为自母案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三年。如果提出分案时该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剩余期限不足两个月,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分案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问:
7. 分案申请的修改应遵循什么标准?
答:
分案申请的修改标准与原申请相同,不得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