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案号:(2016)京行终2609号。原告:微软公司。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情背景

微软请求将其国际注册商标“POWERPOINT”的保护范围延伸至中国,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服务和云计算服务上。商标局以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保护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POWERPOINT是微软开发的一种文件格式,消费者通常将其理解为格式名称,而非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因此不应予以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微软于1999年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申请POWERPOINT商标,2000年获准注册,且注册持续有效。因此,POWERPOINT在2000年并非演示软件的通用名称。此后相关公众对该名称的认知,强化而非削弱了该产品与微软之间的联系。

没有证据表明,竞争者将POWERPOINT用作产品名称或软件格式名称。竞争产品使用的是KEYNOTE、SLIDE、WPS等不同商标。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未能证明POWERPOINT已经通用化。

POWERPOINT属于独创的英文组合表达。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通用化的情况下,其能够发挥识别商业来源的作用,可以获准注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评析

是否构成通用名称,应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依据。一个名称被广泛使用或熟知,并不必然使其成为通用名称。

虽然POWERPOINT在演示软件领域被广泛使用,但这种使用强化了其与微软的联系,也没有证据表明竞争者将其作为产品或格式名称使用。因此,其知名度并未使其成为通用名称,也没有使其丧失在软件商品上的显著性。

本案入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十大创新性案例,发展了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并避免对通用化作过于宽泛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