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对一件申请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时,申请人可以将初步审定的部分分割为另一件申请,并保留原申请日。分割请求应向商标局提出。
二、办理程序
商标局发出部分驳回通知书时,会附送分割申请表。希望分割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填妥并交回。
请求符合要求的,原申请将分为两件。初步审定的商品获得新的申请号,进入公告异议程序;被驳回的商品保留原申请号,可以继续进行驳回复审,必要时还可进入诉讼。
三、如何选择是否分割
不复审、不分割:申请人不对驳回提出异议的,获准部分进入公告;三个月内无人异议的,予以注册。这种情形无需分割。
复审、不分割:申请人对驳回提出复审,但并不急需在获准商品上取得注册的,可以等待复审结果,再进行公告;三个月内无人异议的,予以注册。
复审并分割:申请人既希望对驳回提出复审,又希望尽早在获准商品上取得注册的,可以通过分割,使获准部分独立推进;被驳回部分则继续复审及可能的诉讼。
复审通常可能需要约12个月或更长时间。因此,经营安排需要尽早取得获准商品的注册证时,分割具有实际意义。
四、注意事项
一件申请只能分割一次,而且只能在商标局作出部分驳回后进行。其他程序不适用分割。
收到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的期限不能延长。分割请求一经提交,不能撤回。
分割后的两件申请,后续费用分别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