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类似群中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必然类似?申请因在先商标指定的类似商品或服务而被驳回时,能否在复审中通过主张商品或服务不类似而克服驳回?

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尼斯分类》为基础。商标局将联系紧密或者容易混淆的商品和服务划入同一类似群。

同一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一般被推定为类似。如果并非全部类似,则进一步分为若干分组。同一分组内通常类似,不同分组之间通常不类似。同一分组内不类似、不同分组之间类似等例外,会在注释中说明。

示例:第9类、第0902类似群

第0902类似群涉及记录、计数装置。第一分组包括计步器(090137)、煮蛋计时器或沙漏(090683)、沙漏计时器(090683);第二分组包括邮戳检查装置(090149);第三分组包括假币检测器(090173);第四分组包括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090063);第五分组包括口述听写机(090188)和裙边标示器(090313)。

注释规定:不同分组之间的商品不类似;第五分组内部的商品也互不类似;煮蛋计时器、沙漏及沙漏计时器还应与《区分表》第七版及以前版本第2106类似群中的沙漏进行交叉检索。

因此,同一类似群中的商品并不必然类似,必须结合《区分表》正文与注释一并判断。

在复审中主张商品或服务不类似

如果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存在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局会驳回在后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样适用《区分表》,通常不会在复审中改变类似性认定。因此,仅以商品或服务不类似为由提出挑战,成功可能性较低。

如果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已通过使用取得较高知名度,或者商业及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原分类标准不再适当,则可能存在例外。对此类例外的适用较为谨慎,须结合个案判断。具备上述条件时,可以考虑主张有关商品或服务在实际市场中并不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