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Guangzhou Aibeifu Cosmetics Co., Ltd.于2012年5月7日在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口红和指甲油等商品上注册第9369681号商标。Artecoll Medical Investment Co., Ltd.于2015年6月23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请求撤销。商标局于2016年4月26日决定维持注册,撤销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复审决定
注册人提交合作协议、购销合同、销售记录、印刷合同和发票。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商标在面膜商品上的使用,而面膜不在核定商品范围内。证据不能证明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因此撤销注册。
案件意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可以予以撤销。第五十六条将注册商标专用权限定于核定使用的商品。
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商标,可以维持其在类似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但在核定范围以外使用,不能据此认定为维持该注册所需的使用。
虽然面膜与洗发液、化妆品、口红、指甲油类似,但面膜并非该商标的核定商品。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在相关三年期间,商标未在核定商品上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