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京行终2631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日期:2018年12月24日。商标号:G1031242。
本案在中国对指定位置使用的单一颜色能否作为商标保护客体的认识上具有发展意义。判决本身并未认定该商标已经取得显著性,而是要求有关机关重新审查。
案情背景
Christian Louboutin是法国设计师于20世纪90年代创立的奢侈品牌。2010年,该品牌请求将鞋底使用红色的国际注册商标保护延伸至中国。商标局于2010年10月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申请人遂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将该商标认定为高跟鞋形状与红色鞋底组合的立体标志,而非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图形商标。Louboutin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均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纠正了对商标性质的认定,但维持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审查申请的处理结果。
对商标性质的不同认识
Louboutin:商标是鞋底的红色,鞋的轮廓不属于商标组成部分,仅用于说明颜色使用的位置。
商标评审委员会:普通高跟鞋形状与红色鞋底共同构成图形商标。
一审法院:虚线鞋形轮廓与红色鞋底共同构成立体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轮廓仅用于确定位置,商标属于指定位置使用的单一颜色。
二审理由
虽然《商标法》第八条没有明确列举此种标志形式,但也未明确将其排除。商标评审委员会此前亦未认定该标志属于一概不能注册的类型。重新审查时,应结合复审及两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判断其显著性。

第八条允许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的标志申请注册,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