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改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配套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操作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规制恶意申请

实践中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恶意申请、囤积大量商标的行为。此前缺少直接、明确和便于操作的规定,制止力度不足。此次修改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规制,涉及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

1. 强化使用目的

第四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赋予审查员在审查阶段依职权驳回此类申请的依据。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相应将其作为异议及无效宣告理由。

判断是否属于此类恶意申请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的申请数量、指定商品或服务、商标转让情况,例如是否远超经营需要;申请人所处行业和经营状况;是否已有生效行政决定或裁判认定其恶意申请;申请标志是否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是否申请知名姓名、企业名称、简称或其他商业标志;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2. 加强代理机构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时,不得接受委托。违反规定的,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3. 惩处恶意申请和诉讼

第六十八条规定,对恶意申请,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罚。

二、提高赔偿数额

为提高侵权成本、惩处恶意侵权,第六十三条将惩罚性赔偿倍数由原先的一至三倍,提高为一至五倍。计算基础依次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者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的金额。

人民法院适用的法定赔偿上限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三、假冒商品及材料、工具的处置

修改后的第六十三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请求,依法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这类商品的材料和工具。假冒商品不能仅去除假冒商标后就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