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通常涉及两个问题:被诉产品的设计是否与专利设计相同或近似,以及被诉产品与专利设计所用于的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种类。这两项判断既是司法实践的核心,也是难点。本文就相关问题作简要探讨。
一、准确界定保护范围,以“整体比较、要部观察、综合判断”认定相同或近似
1. 合理解释专利图片或照片
根据中国《专利法》,外观设计申请应提交设计的图片或照片,而不需要发明专利意义上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因此,其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而非由文字描述界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仍有必要以文字概括外观设计的特征。
专利法所保护的设计应具有独创性。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构成设计的创新点,其他部分则可能对保护范围的解释产生限制。如何合理识别和解释独创部分,是侵权判断的核心问题之一,实践中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排除公知的在先设计
大多数设计是在已有设计基础上的改进。界定保护范围时,应先区分并排除公知部分,以确定设计人的独创贡献。申请时提交的设计要点,是判断独创性的重要依据。
(2)排除不属于外观设计的要素
产品内部构件,以及产品尺寸、材料本色、图案内在含义等要素,本身不具有外在美感,应从保护范围中排除。
(3)排除纯功能性设计
外观设计涉及工业产品外观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界定保护范围时,应区分由产品功能决定的外观特征与真正对外观美感作出贡献的部分。不过,一项特征兼具装饰性和功能性的,不应仅因具有功能性就被排除。
(4)结合产品的设计空间综合考虑
某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大时,保护范围宜作较宽解释;设计空间较小,例如汽车、冰箱等产品,保护范围宜作较窄解释。
2. 整体比较、要部观察、综合判断
外观设计由产品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构成,体现整体美感。因此,判断两项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应比较整体外观,而不能局限于孤立的局部。
同时,与已公开设计完全不同的设计很少,多数是在已有设计基础上改进而成。区别于在先设计的改进体现设计人的独创劳动,也是新颖性的关键。因此,应采用“整体比较、要部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
具体而言,认定侵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要部相同或近似;(2)这些相同或近似的要部构成设计的主要部分,或者产品的整体外观相同或近似。
二、从一般消费者角度判断产品与设计的相同或近似
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判断,很大程度上受感知和主观因素影响。知识水平、认知能力不同,判断结果也可能不同,因此采用何种判断主体的视角至关重要。
司法实践采用一般消费者的视角,符合外观设计保护的目的。这里的一般消费者并非泛指社会公众。根据《审查指南》,一般消费者应当对专利申请日前相同或类似产品的设计及其惯常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了解。
三、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综合认定产品种类
设计须与产品结合才受保护。因此,侵权判断首先应确定被诉产品与专利设计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不属于同类的,无需进一步进行外观设计侵权比较。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按产品功能分类,与工商领域采用的分类以及消费者依习惯形成的分类并不相同。机械地将分类表作为唯一标准,可能脱离实际;但完全抛开分类表,又会切断专利审查标准与侵权判断标准之间的联系,损害外观设计制度的稳定性。
因此,实践中应综合考虑消费者形成的分类习惯、产品的功能、用途和材料,并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作出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