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授予专利权,不进行实质审查。这可能使授权后的权利稳定性受到影响,并伴随着无效及诉讼案件的增加。为了有利于有效行使权利,本文依据《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及本所实务经验,介绍申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进行外观设计检索
检索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应特别考虑两个问题。
(1)该设计是否已经属于现有设计,即申请日前;要求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这就是新颖性要求。
(2)该设计是否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些权利或权益应当依中国法律享有,并在涉案设计申请日仍然有效,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的使用权益。
实务中,申请人未经许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作品作为自身设计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情况并不少见。
二、在允许的情况下合案申请
外观设计原则上实行一项设计一件申请。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了两种例外:同一产品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似设计,以及成套产品的设计。它们可以作为一件申请处理,只缴纳一件申请的费用。
1. 相似外观设计
相似设计必须用于同一产品。应将其他每项设计分别与指定的基本设计比较。如果设计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特征,而差异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的重复排列或单纯的色彩变化,则可认为属于相似设计。
因此,将最能体现设计构思的一项指定为基本设计,有利于减小其与其他设计之间的差异。
同一设计人将多个相似设计分别提出申请,可能产生重复授权问题,而合案申请可以避免这一问题。如果分别申请后,第三方以重复授权为由提出无效请求,则可能只能保留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
2. 成套产品
成套产品由两件或两件以上同属一个大类、各自独立且具有共同设计构思的产品组成。各产品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组合后又体现组合使用价值,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用具。
成套产品申请中,不得包含一项或多项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设计。
三、考虑部件与整体产品的关系
按照无效判断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实践中可以考虑针对单独部件提出设计申请。如果设计特点集中在部件自身,应将该部件作为完整产品申请,而不是申请包含该部件的整个装置。
图1所示为脊柱手术用杆复位装置中的推压部件。该装置用于将杆压入连接于椎骨的锚固件座部。图2、图3为采用该部件的两个装置实施例。
申请人起初希望分别保护这两个实施例,但二者的设计特点都集中在图1的部件本身。两个完整装置不符合相似设计的相关要求,不能合案申请;如果分别申请,又会限制保护范围。因此,我们建议对图1的部件本身提出外观设计申请。



四、准备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是中国外观设计申请的必备文件。这与一些其他制度不同,例如欧盟在提出外观设计申请时不要求提交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用于补充图面或照片不能准确表达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
(1)产品用途主要用于确定分类,尤其是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
(2)设计要点是简要说明的重要内容,体现本设计与现有设计的主要区别。新设计通常既包含现有设计的部分内容,也包含与现有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内容,后者体现其创造性贡献。说明设计要点,有助于读者区分本设计与现有设计,并理解创新之处。
在中国实务中,申请人提交的设计要点可以作为侵权判断的参考。相应的申请档案也可以在侵权诉讼中用作认定设计要点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