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过去,审查员主要通过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避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尤其是2011年以来,涉及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审查意见以保护范围过宽为由提出质疑。

在此类意见中,审查员通常将各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比较,找出说明书已经公开、权利要求却未限定的特征,并据此认为权利要求因缺少该特征而得不到支持,要求申请人将争议特征加入权利要求。

二、分析与应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表明,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关系,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如果争议特征必须与权利要求的其他特征共同作用才能解决该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不能合理预见,权利要求概括的其他变形或等同替代也能解决问题;此时,未限定该特征的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持。

反之,如果争议特征对解决技术问题并不起直接作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得出并实施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方案,则权利要求可以得到支持,无须加入该特征。

在中国专利申请200910171949.7中,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用于补偿色偏的滤光器,主要采用设置在背景层上、具有预定厚度的绿光吸收图案。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没有限定说明书记载的图案排列方式和形状,因此得不到支持,并要求加入“绿光吸收条纹相互平行,且彼此间隔预定距离”的特征。

申请人首先说明,权利要求1旨在减小视角增大引起的色偏。图案的功能是吸收绿光,无论其排列方式或形状如何,都能吸收以预定视角发出的绿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权利要求范围内的不同变化实现色偏补偿,包括说明书已经记载的条纹、波形、阵列和蜂窝形图案。

其次,相互平行并以预定间隔分开的条纹,只是申请人列举的一种实施方式。这种排列和形状用于配合示例显示器的结构,与减小色偏并无直接关系。显示器结构变化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相应调整吸收图案的排列和形状。

因此,即使不限定图案的排列方式和形状,权利要求1仍可得到说明书支持。审查员最终改变了原先的意见,认可相关缺陷已经克服。

以技术问题为切入点答复此类审查意见的做法,仍需在实践中不断验证和观察。本文讨论的应对方式,专门针对因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受到质疑而引起的支持问题。

三、总结

鉴于中国审查实践对支持问题的关注,申请人应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内容相适应。同时,还应关注其他可能导致不支持的问题,包括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一致性、化学领域实施例对技术方案的支持,以及对替代实施方式的充分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