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专利和商标侵权设有行政与司法两种救济途径。本文讨论的修改动向,尤其侧重行政机关的权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1月启动《专利法》修改工作,并于2012年8月10日公布第四次修改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以加强专利保护和执法力度为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

(1)赋予法院及行政机关调查、责令提供证据的权力,并对拒不配合的行为设置处罚。应专利权人请求,法院将要求被告提供被诉侵权产品、账簿、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民事诉讼法》已经对法院设有相关规定,因此实质性变化主要在于行政机关的调查权限。

(2)允许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判定赔偿额,旨在解决行政调解缺乏强制执行力的问题,保护专利权人,减轻反复诉讼负担,避免行政及司法资源浪费。但草案没有明确说明行政赔偿决定是否为终局决定、适用何种程序,以及是否需要司法审查。

(3)明确无效决定的生效时间及后续程序,缩短专利维权周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将自公告时生效,法院及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据此及时处理侵权争议。

(4)引入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允许法院及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判处最高三倍赔偿额。

(5)允许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并制止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降低维权成本、提高效率。

(6)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

对草案的评析

(1)草案扩大行政机关职权,使其在专利争议的受理与裁决方面接近法院的地位。对于权利人而言,集授权与执法于一体的行政途径增加了保护选择。如果行政程序取得的证据能够供权利人用于证明损害赔偿额,证据制度的修改将尤其具有积极意义。

(2)作者认为,将“行政决定、司法审查”的模式转向行政与司法并行执法,会引发与《TRIPS协定》相容性的疑问,也可能不利于建立独立、公正、透明的专利法律制度,不利于授权与争议处理的职能分配、司法机关行使终局裁判权,以及执法程序的统一。

(3)从多年司法实践看,专利诉讼数量呈适度、稳定增长,与商标及著作权争议有所不同。中国授权专利数量很大,但质量仍有提升空间。行政机关同时承担授权和争议处理职能,可能产生不当干预的风险。相比之下,公平、透明、平等且具有权威性的争议解决途径尤为重要。

加强专利执法的措施具有积极意义,但涉及机关权限分配等基本制度的改变,应当慎重、全面地考虑。草案预计会在学界、司法界和律师界引发较大争论,立法机关内部也不易形成共识。因此,在没有其他因素改变局面的情况下,作者预计这些修改难以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