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利分为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由知识产权署负责注册。2013年介绍的制度下,虽然《专利条例》规定新颖性、创造性等授权条件,知识产权署在注册前主要审查请求文件是否存在形式缺陷,并不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作实质审查。

因此,一些申请人关注:未经本地实质审查而获得的专利,尤其是类似中国内地发明专利、授权要求较高的标准专利,在侵权或者效力争议中能否得到有效执行?

一、标准专利与指定专利的关系

当时的香港标准专利以三个指定专利局授予的专利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指定英国的欧洲专利而言的欧洲专利局,以及英国专利局。

例如,在中国内地获得发明专利后,申请人可以向香港知识产权署专利注册处提出注册请求,获得对应的香港标准专利。其保护范围与相应的指定专利一致。

二、指定专利被撤销后的影响

如果指定专利在异议或者撤销程序中被全部或部分撤销,香港标准专利是否仍然有效?

原则上,香港的专利保护具有独立性,不会仅因指定专利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被撤销而自动失效。不过,指定专利被撤销可能表明对应标准专利不符合《专利条例》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等条件;新发现的现有技术,也可能被用于挑战标准专利的效力。

三、撤销程序

第一,指定专利经相关专利局的异议或撤销程序被撤销后,任何人可以向香港专利注册处处长或者法院提交撤销标准专利的申请及有关文件。处长可以作出撤销命令,也可以将申请转交法院处理。

第二,在标准专利获批后的任何时间,任何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并提交相关证据,由法院决定是否撤销。

四、授权后的修改

第一,指定专利的说明书在规定的异议或撤销程序后被修改的,标准专利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利注册处处长提交对应修改文件。期限为指定专利局作出修改之日,或香港标准专利获批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六个月,由处长依适用规定处理。

第二,标准专利获批后,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修改,由法院决定是否批准。

第三,在标准专利效力受到质疑的法院程序中,专利权人也有机会修改说明书。因此,虽然授权前没有在香港进行实质审查,专利的效力仍可能在授权后的侵权或撤销诉讼中受到审查。

五、适当修改以增强专利稳定性

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指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变化、新发现的现有技术,以及实际保护需求,考虑适当修改标准专利。

例如,指定专利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被修改后,可以提出相应修改;如果发现影响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文献,或者现有保护范围不适合实际需要,也可以考虑依法申请调整。

通过适当的授权后修改,可以增强专利的稳定性,使其在侵权和撤销程序中更有效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