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适用的中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其组合,可以申请注册。组合商标是由不同要素,例如文字、数字、图形等构成的商标。

一、相同组合商标的审查

相同组合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读音、视觉上没有差别,或者差别极小,容易使公众误认商品或服务来源。原刊图例展示了这类情形。

二、近似组合商标的审查

组合商标的文字、图形要素相同或近似,或者整体结构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中文部分相同或近似

商标的汉字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消费者误认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参见原刊相应图例。

2. 外文、字母或数字相同或近似

商标的外文、字母或者数字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但如果整体读音、含义或外观有明显区别,不容易造成误认,则不认定为近似。

3. 不同语言的文字含义相近

文字使用不同语言,但含义近似,容易导致误认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原刊以英文“Penguin Gentleman”及其中文含义“企鹅绅士”等作比较。

如果整体读音、含义或者外观差别明显,不容易引起误认,则可不认定为近似。

4. 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

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但如果该图形是有关商品的常见图案,或者仅起装饰、背景作用、显著性较弱,而商标整体读音、含义或外观差别明显,不易混淆,则可以不认定为近似。

5. 组合后指向同一事物

文字和图形要素本身并非直接近似,但其组合或者整体描述指向同一事物,使整体外观或含义近似,并可能导致误认的,可以认定为近似。例如,原刊图例中的“MAOTOUYING”为“猫头鹰”的汉语拼音,与猫头鹰图形或汉字组合时,可能产生相近含义。

三、考虑将不同要素分别申请

组合商标包含多个要素时,审查中会分别考察各要素。例如,文字加图形的商标,只要其中一部分被驳回,整个组合申请都可能被驳回。

如果将文字、图形分别申请,各部分的审查结果不会直接影响其他申请;获准注册后仍可依法组合使用。因此,可以根据保护需要考虑分别申请。

图例

1. 组合商标相同:Doppelherz。
1. 组合商标相同:Doppelherz。
2. 中文文字近似:风度猫/FENGDUMAO。
2. 中文文字近似:风度猫/FENGDUMAO。
3. 外文文字近似:NEAR/NAER。
3. 外文文字近似:NEAR/NAER。
4. 整体区别明显的例外:JIECHENG/JIACHANG。
4. 整体区别明显的例外:JIECHENG/JIACHANG。
5. 不同语言含义相近:GENTLEMAN PENGUIN/企鹅绅士。
5. 不同语言含义相近:GENTLEMAN PENGUIN/企鹅绅士。
6. 整体区别明显的例外:HAPPYTREE/快乐树。
6. 整体区别明显的例外:HAPPYTREE/快乐树。
7. 图形近似:翼狮图形。
7. 图形近似:翼狮图形。
8. 常见地球图形显著性较弱的例外:Shengte/Yalang。
8. 常见地球图形显著性较弱的例外:Shengte/Yalang。
9. 整体含义相同:MAOTOUYING/猫头鹰,均指猫头鹰。
9. 整体含义相同:MAOTOUYING/猫头鹰,均指猫头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