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合同与质权设立
中国法律对担保物权的设立,基本采用合同加公示,即交付或者登记的模式。专利权质押合同,是设立专利权质权的重要环节。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质押合同与质权设立应当区分。合同的成立、生效适用合同法规则,但合同生效本身不足以设立质权,还必须办理登记。登记是质权设立的必要条件,属于物权法调整的事项。
这种区分有利于贯彻遵守合同的原则,并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的,依法成立后生效,双方均应履行。质权人有权要求办理登记;出质人拒不配合的,可能构成违约并承担责任。
二、质押登记与质权设立
关于质押登记,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
第一种为登记对抗主义:质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质权,但未登记的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原文将美国、法国、英国及中国台湾地区列为采用这一模式的例子。
第二种为登记生效主义:除订立质押合同外,还须办理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中国和日本采用这一模式。
三、质押登记与专利证书交付
《物权法》规定,登记是专利权质押的公示方式,交付专利证书并不是质权生效的条件。专利法中证书、登记和公示之间的联系,也不足以使证书交付替代质押登记。
专利权人对专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种对世性权利需要以一定方式向公众公示。专利登记及公告承担公示作用,而专利证书是证明权利归属的文件,并非设立权利的文件。
对于质权,利害关系人通过查询专利登记簿,即可了解专利权上是否存在相应负担。专利证书只能证明有关专利权,交付证书不能向公众表明质权的存在,因此不能作为有效的质权公示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