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同侵权的概念

等同侵权与字面侵权相对应。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字面侵权是指,被诉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中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相应技术特征并非字面相同,但构成等同,在满足全部技术特征比对要求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专利侵权,即等同侵权。

二、中国有关等同侵权的规定

虽然专利法条文本身没有明确写出“等同侵权”,这一原则已经用于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明确等同特征的规则。其第十七条针对当时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作出解释:专利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也包括与这些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该条将等同特征概括为: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进一步明确了与等同原则有关的限制。

第五条规定,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不能在侵权诉讼中要求将其纳入保护范围。这一规则也适用于等同侵权的判断。

第六条确立禁止反悔规则: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授权、确权程序中,通过修改权利要求、说明书或者作出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不能在侵权诉讼中重新主张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曾对等同原则作出更具体的说明。其中,第三十五条强调,等同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而非整个技术方案之间的替换。第三十八条同样要求,将被诉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具体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逐一比较,而不能只判断两个技术方案整体是否相近。

2001年北京高院意见还曾讨论“不完全实施”“省略发明”和“变劣发明”。但2009年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要求,判定保护范围时应审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方案缺少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或者存在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均不落入保护范围。因此,不能仅因整体技术构思相近,就将省略特征或变劣方案认定为等同侵权。

关于原则冲突,2001年北京高院意见第四十四条提出,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关于判断时间,其第三十七条将等同判断的时间点确定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日。

相关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