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外观设计申请规模居世界前列,并根据工业发展的需要,在专利法框架内建立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以下结合2014年初的制度,对中国与欧盟、美国的主要共同点和差异作简要比较。

一、保护对象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将外观设计界定为,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外观的设计,而非技术方案;采用该设计的产品应能够进行工业化生产。

中国、欧盟和美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均着眼于产品的装饰性外观,而非产品的技术功能。欧盟通过《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6/2002号条例)建立专门制度;中国则在同一部专利法中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欧盟和美国可以保护产品的局部外观以及符合条件的图形用户界面。

2014年初,中国尚不保护不可分割的产品局部外观,例如杯子的把手、吹风机的手柄、轮胎的胎面,也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之外,因此图形用户界面(GUI)通常不能获得相应保护。

当时正在推进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拟将有关排除范围调整为“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从而使部分产品显示界面具备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可能。

二、审查程序

依照中国专利法第四十条,外观设计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初步审查主要包括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以及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形式审查。这与进行全面现有设计检索的实质审查有所区别。

欧盟当时的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对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的处理与中国较为相似,主要审查形式条件,原则上不进行新颖性等方面的实质审查。美国则通常通过相关设计类别的检索,审查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欧盟允许申请人在提出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时,请求将公布推迟至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持设计的秘密状态。中国和美国当时没有相同的延迟公布机制。

三、申请文件

依照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外观设计申请应提交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简要说明是中国制度的一项特点,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

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要求简要说明写明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也应在简要说明中说明。申请人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写入有助于理解保护范围的设计要点。

欧盟和美国一般没有相同的必交简要说明要求。欧盟申请可以包含解释图示或者样品的说明,但该说明不影响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因此,以欧盟或者美国的在先申请为基础,在中国提出外观设计申请并主张优先权时,往往需要补交简要说明。依照中国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在先申请没有简要说明,而后来提交的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优先权的享有。

四、其他方面

(一)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发生特定公开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这三种情形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

欧盟和美国的相应宽限期为十二个月,涵盖的公开情形也更广。

(二)优先权

依照2014年初适用的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外观设计申请可以要求外国优先权,不能要求本国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例如,申请A通过海牙体系在境外提出,申请B在中国提出,随后在中国提出的申请C可以在满足条件时要求A的优先权,但不能要求B的优先权。

在中国,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应为外观设计申请,不能以外国实用新型申请作为后来中国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欧盟的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则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以在《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提出的外观设计申请或者实用新型申请为优先权基础。美国外观设计申请不能要求美国临时申请的优先权利益。

(三)一件申请包含多项设计

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允许,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十项;成套产品应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同一大类。

美国在多项设计属于单一发明构思、按外观设计非显而易见型重复授权规则不能彼此区分时,可以允许其包括在同一申请中。各设计应具有基本相同的整体设计特征,差异不足以使其在可专利性上相互区分。

欧盟允许多项设计合并提出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原则上,各设计涉及的产品应属于洛迦诺分类的同一类别;全部设计均为装饰图案的,不适用这一类别统一要求。

(四)保护期限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十年。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当时的保护期为自授权日起十四年。

欧盟的未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自首次在共同体内向公众公开之日起保护三年。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保护五年,每次可以续展五年,最长不超过申请日起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