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统一纳入专利法保护。以下介绍2014年初中国外观设计制度的主要特点,并与日本的意匠制度进行比较。

一、保护对象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将外观设计界定为,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外观的设计,而非技术方案;采用该设计的产品应能够进行工业化生产。

日本通过独立的《意匠法》保护外观设计,这与中国在一部专利法中统一规定三类专利有所不同。日本不仅承认局部外观设计,也保护符合条件的图形用户界面。

2014年初,中国尚不保护不可分割的产品局部外观,例如杯子的把手、吹风机的手柄、轮胎的胎面,也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之外,因此图形用户界面(GUI)通常不能获得相应保护。

当时正在推进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拟将有关排除范围调整为“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从而使部分产品显示界面具备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可能。

二、审查程序

依照中国专利法第四十条,外观设计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初步审查主要包括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以及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形式审查。这与进行全面现有设计检索的实质审查有所区别。

日本则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例如检索在先设计,并据此判断是否符合授权条件。

三、其他问题

(一)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发生特定公开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这三种情形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

日本当时的新颖性丧失例外期间同样为六个月,但能够适用例外的公开情形更广。

(二)在先申请的种类与优先权

在中国,后来提出的外观设计申请只能以在先外观设计申请为优先权基础,不能例如以外国实用新型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

日本的意匠申请则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以外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主张优先权。

(三)一件申请包含多项设计

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允许,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十项;成套产品应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同一大类。

日本原则上实行一设计一申请,要求比中国更严格。但对于符合条件的成套物品,可以将其作为一项设计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

(四)保护期限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日本意匠权当时的保护期为二十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