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统一纳入专利法。以下结合2014年初的规定,介绍中国外观设计制度,并与韩国制度作简要比较。
一、保护对象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将外观设计界定为,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外观的设计,而非技术方案;采用该设计的产品应能够进行工业化生产。
韩国通过专门的设计保护法保护外观设计,与中国统一使用专利法的做法不同。韩国承认局部设计,也允许符合条件的图形用户界面获得保护。
2014年初,中国尚不保护不可分割的产品局部外观,例如杯子的把手、吹风机的手柄、轮胎的胎面,也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之外,因此图形用户界面(GUI)通常不能获得相应保护。
当时正在推进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拟将有关排除范围调整为“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从而使部分产品显示界面具备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可能。
二、审查程序与秘密设计
依照中国专利法第四十条,外观设计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初步审查主要包括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以及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形式审查。这与进行全面现有设计检索的实质审查有所区别。
韩国的外观设计审查制度包含实质审查,例如检索在先设计;对于法定指定类别,则另有简化审查安排,不能将其概括为所有申请都进行相同的全面实质审查。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十年;韩国当时的保护期为自设定注册日起十五年。
韩国还设有秘密设计制度。申请人可以请求,在设计权设定注册日起不超过三年的期间内维持设计秘密。中国当时没有相应的秘密设计制度。
三、其他问题
(一)新颖性丧失例外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发生特定公开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这三种情形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
韩国当时的例外期间也为六个月,但涵盖的公开情形更广。
(二)优先权
依照2014年初适用的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主张外国优先权,不能主张本国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韩国的设计优先权制度在这一点上相似。
例如,申请A通过海牙体系在境外提出,申请B在中国提出;此后在中国提出申请C,在满足条件时可以主张A的优先权,却不能主张B的优先权。
中国外观设计申请的在先优先权基础,应为外观设计申请。韩国则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以外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作为设计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三)成套产品及多项设计申请
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允许,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十项;成套产品应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同一大类。
韩国以一设计一申请为基本原则,但对于成套使用、整体具有统一性的物品,设有成套物品设计制度,允许作为一件申请进行审查和注册。其指定类别的多项设计申请还适用相应的特别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