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产品发明的技术特征通常以结构或参数限定,方法发明则通常以步骤限定。如果采用这些方式无法准确限定技术特征,或者不能充分保护发明,可以在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限定。简言之,功能特征是通过其功能和/或所要实现的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

中国专利审查对功能限定有哪些要求?审查中可能遇到哪些问题?撰写申请文件时应注意什么?下文对此进行讨论。

二、相关规定与分析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对功能限定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应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限定,或者用功能、效果限定比用结构限定更为恰当,并且该功能或效果可通过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操作或本领域惯用手段直接、肯定地验证时,才允许在产品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或效果限定。

权利要求中的功能限定应理解为覆盖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的实施方式。

如果说明书只是含糊地提及还可以采用其他替代方式,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这些方式是什么、如何使用,则不允许在权利要求中采用这种功能限定。

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因此也不被允许。

据此,使用功能限定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 区分适用情形。方法权利要求对功能限定没有上述特殊条件;产品权利要求则只有在无法用结构限定,或功能、效果限定更适当,且功能或效果可以直接、肯定地验证时,才可采用功能限定。

2. 一旦以功能限定,就会被理解为涵盖全部可实现该功能的方式,说明书应提供充分支持。

3. 除详细记载的实施方式外,其他替代方式也应在说明书中明确描述。

4. 功能限定不能独立存在,而应与结构特征或方法步骤共同限定发明。

三、常见的审查意见

有关功能限定的审查意见,通常包括以下两类。

1. 审查员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了解实现该功能的现有方式,以及功能限定覆盖的其他方式,能否像说明书明确记载的方式一样,实现相同功能和技术效果。如果不能,含有该功能限定的权利要求可能被认为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2. 审查员判断权利要求是否仅以功能特征记载所追求的目的或效果,而未提供实现该目的或效果的实际技术手段。如果是,该权利要求可能被认为不受说明书支持。

四、撰写申请文件时的注意事项

为避免上述审查意见,建议注意以下两点。

1. 对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尽可能记载多种具体实施方式,并详细描述每种方式实现该功能的原理和过程。存在多个等同实施例时,可以选择一两个代表性实施例详细说明,其余实施例引用代表性实施例,并补充各自的不同之处。

2. 对每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可以考虑至少设置一项从属权利要求。这样,在实质审查或无效程序中,若功能限定受到质疑,申请人可选择适当的从属权利要求作为修改基础。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还可将记载具体实施方式的从属权利要求,与涉嫌侵权产品的具体部件直接比较,帮助法院判断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