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规定

中国《专利法》没有专门规定申请人与审查员的会晤。《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为加快审查,审查员可以邀请申请人会晤。申请人也可以提出请求;审查员认为会晤有助于达到有益目的时应当同意,否则可以拒绝。

因此,是否安排会晤取决于审查员的判断。实践中,审查员一般在确有必要时同意申请人的会晤请求,多数情况下仍希望申请人书面答复审查意见,尤其是新颖性、创造性等实质问题。

二、会晤形式

主要形式包括当面会晤和电话讨论。审查员较少主动安排当面会晤,电话讨论相对常见。例如,申请人按审查意见修改文件后仍存在缺陷,审查员可能通过电话讨论具体问题并提出建议,以加快审查。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答复前请求电话或当面讨论,也可能有助于澄清、解决审查意见中的问题,使后续书面答复更容易被接受,或者帮助申请人了解审查员的观点,减少直接被驳回的风险。

三、当面会晤的条件

一般需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在提交答复时或之后提出会晤请求,或者审查员认为有必要邀请申请人会晤。

四、当面会晤的要求

会晤应在专利局指定地点举行,审查员不得在其他地点就该申请与申请人会晤。会晤由负责该申请的审查员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有经验的审查员协助。由实习审查员主持时,指导审查员应在场。

外国申请人须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务,专利代理人应参加会晤。申请人可以与代理人共同出席;必要时,申请人指定或委托的发明人也可以同代理人参加。申请人、代理人等出席人员通常不超过两人。

五、电话讨论实例

案例一

某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被指出不受说明书支持。申请人希望不修改文件而直接争辩,但担心审查员不接受,因此请求电话讨论以了解审查员意见。讨论后,审查员表示,难以通过电话立即判断有关论证是否有说服力。由于该案刚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申请人可先提交书面意见;该案审查员表示,即使不接受论证,也不会立即驳回。

这个例子说明,审查员未必愿意通过电话解决复杂问题。

案例二

对并非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审查员通常较愿意进行详细电话讨论。某案第一次审查意见指出若干清楚性和说明书支持问题。代理人与审查员充分讨论后,清楚性问题基本解决;但对于支持问题,审查员即使听取了详细解释,也无法当即确认是否克服。

审查员因此建议代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有关支持问题的书面说明。经仔细研究书面材料后,审查员接受了论证。

注意事项

某些问题,如修改超范围,适用较严格的审查标准,审查员可能需要内部讨论,难以仅凭电话作出决定。另外,案件可能接受质量检查,审查员也未必能确定电话中形成的结论会被认可。这些因素使部分审查员仍倾向要求正式书面答复。

六、当面会晤实例

在一件申请中,申请人已在市场上发现涉嫌侵权产品,希望尽快获得授权,因此提出了提前公开和提前审查请求。在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后,审查员又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申请人希望当面展示实际产品,说明申请与对比文件的不同。代理人通过电话传达这一需求,审查员同意安排会晤。

会晤中,代理人再次说明申请的重要性,并结合实物,详细解释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最终说服了审查员认可可专利性,但仍需在权利要求中进一步明确这些区别。

当面沟通有助于技术交流,也便于审查员理解申请人的立场和需求。如果审查员对申请或对比文件存在误解,面对面讨论和实物展示可以帮助其更清楚地理解差异。

总体而言,与单纯书面陈述相比,会晤能增进沟通。但无论是否获得会晤机会,申请人都应在书面意见中详细分析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并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