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市场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关注。在该地区34个国家和地区中,阿根廷、巴西和墨西哥尤其受到外国企业重视。随着企业加大对当地市场的投入,作为竞争战略工具的专利保护也将发挥更大作用。本文介绍这三个国家的专利制度,为有意申请专利的企业提供参考。

一、阿根廷

阿根廷是《巴黎公约》成员,但在本文刊发时尚非PCT缔约国。其制度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依据第24,481号法律及第260/96号法令保护;外观设计依据第16,478号法律及第6673/63号法令保护。

发明专利保护期自申请日起20年,并须经过实质审查。发明申请公布后60日内,阿根廷专利局(INPI-AR)接受第三方意见。如果发明人或其权利承继人在申请日前一年内,通过任何传播方式公开发明,或在国内、国际展览会展出,不因此破坏申请的新颖性。实用新型保护期为10年。

外观设计自登记日起保护5年,可应权利人请求续展两次,每次5年,最长15年。在同质性要求下,一次登记最多可包含同一设计的50种实施形式。

阿根廷专利局于2012年12月7日发布第318号规则,引入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保护规定,与欧洲专利局的相关规则有相似之处。计算机程序本身、存储于计算机可读介质中的程序,以及仅利用已知计算机执行该程序的方法,不能因此获得专利。

但是,如果方案具有技术特征并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不能仅因涉及计算机程序就否定其可专利性。例如,处理由计算机处理或传输的物理参数数据、改善计算机系统技术运行的方法,以及改善计算机之间连接的方法,都可能被视为具有技术特征。

二、巴西

巴西是《巴黎公约》和PCT的成员。1996年5月14日的第9,279号法律规定工业产权的权利义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登记。按本文所述制度,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5年;同时,授权后剩余期限分别不少于10年和7年。

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保护10年,可连续续展三次,每次5年,最长25年。相较于中国,巴西的外观设计保护期限更长,也更灵活。

巴西虽是较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其审查能力与IP5相比仍有限,审查程序可能较长。在作者办理的案件中,一件于2002年通过PCT进入巴西国家阶段的申请,直至2013年才收到首次审查意见,等待了11年。

还应注意,巴西专利局(INPI-BR)不直接向申请人邮寄审查意见,而是在巴西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布。因此,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持续关注公报,及时取得相关通知。

有意进入巴西市场的申请人通常关心如何加快审查。巴西专利局可在下列情形之一存在时考虑加快请求:(1)申请人为60周岁以上个人;(2)申请涉及的产品正在被第三方未经授权复制;(3)获得专利是取得本国官方信贷机构或共同投资基金资金、用以实施产品或方法的条件。

对于第三项,需符合巴西本国有关融资机构的条件;向中国官方机构申请资金并不当然符合。因此,外国申请人通过该路径加快巴西审查可能存在困难。

三、墨西哥

墨西哥是《巴黎公约》和PCT的成员。1991年6月27日公布的工业产权法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分别为自申请日起20年、10年和15年,不能续展。

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或墨西哥专利局(IMPI)要求转换类型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发明申请转为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也可以反向转换。中国则不允许在提交申请后进行这种申请类型转换。

无效程序方面,除通常理由外,在申请审查过程中曾发生放弃、授权存在严重错误或疏忽、或权利被授予无权获得者等情况下,可以在授权公告生效日起五年内请求无效。这些理由不同于中国制度:中国除保密审查等理由外,主要针对说明书、权利要求等申请内容,不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处理权属或审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程序瑕疵。

墨西哥在拉丁美洲专利局中较早开展PPH合作,已与中国、加拿大、西班牙、美国、日本、韩国和新加坡专利局签订PPH安排。中国申请人可据相应中国专利加快墨西哥申请的审查。

在墨西哥,计算机程序和商业方法本身不属于可专利客体。但涉及计算机程序、商业方法或电子商务的方案,如果具有实际技术效果,可以考虑申请专利。墨西哥与美国对计算机实施发明的判断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利用相应美国专利请求PPH加快审查时,即使依照美国专利修改墨西哥权利要求,也不一定能够获得授权。

四、结语

相较于IP5(中国、欧洲、美国、日本、韩国),拉丁美洲国家的专利保护各有特点。语言也可能形成障碍,例如中国申请人未必熟悉阿根廷、墨西哥使用的西班牙语或巴西使用的葡萄牙语。规划当地专利申请时,宜向具有拉丁美洲申请经验的本国代理机构或当地代理人寻求帮助,以便有效提交申请并取得有价值的保护。

Preliminary Probe on Patent Systems of Three Countries in Latin Ame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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