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4年公布的《专利合作条约年度报告》,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69,693件,在PCT成员中位居第三,仅次于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欧洲专利局,反映出中国市场对全球申请人的商业吸引力。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制定不同策略。有的申请人希望留出充足时间,评估技术在中国的商业潜力以及取得中国专利保护的价值,因而希望推迟进入;有的申请人的技术已在中国被他人侵权,希望尽快进入并获得专利权,以便有效维权。对此,申请人可能关心如何提前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本文据此梳理不同时间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程序、所需文件及注意事项,供申请人办理手续时参考。
一、正常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申请人希望其PCT申请在中国取得专利保护的,应在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包括以下事项。
第一,以中文提交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请求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两种类型只能选择一种,不能同时选择。
第二,在30个月期限内缴纳申请费及公布印刷费。公布印刷费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可以免缴申请费。
第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应提交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申请人完成进入手续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提交中文译文或缴纳规定费用之日中的较晚日,作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限届满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对国际申请进行处理或审查。
二、提前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在30个月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除完成上述进入手续外,还须办理以下事项。
(一)明确请求提前处理和审查。
申请人可以在进入声明中提出明确请求,即勾选进入声明表第19栏“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限尚未届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项目。也可以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以意见陈述的形式请求提前处理和审查。
(二)确保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取得国际申请副本。
根据PCT实施细则第47.1(a)条,国际局在国际申请公布前,不向各指定局传送国际申请。申请人在最早优先权日起18个月前请求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国际局通常尚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传送申请。为满足提前进入的要求,可选择以下方法。
1. 主动提交经受理局证明的国际申请副本,即受理本。
2. 主动提交经国际局证明的国际申请副本,即登记本。
3.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获取副本。具体可勾选进入声明表第19栏“国际申请尚未国际公布,请求作为指定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国际局向其传送国际申请副本”的项目。
4. 根据PCT实施细则第47.4条,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副本传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述第一种方法直接从受理局取得副本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效率较高。其他方法需要与国际局交互,通常较慢。提前进入后,申请仍按常规程序处理,并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顺序进行审查。
三、延迟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PCT申请未在30个月内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可以在最早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手续,并缴纳宽限费,原刊列示费用约合160美元。
也就是说,中文译文等必要文件及应缴费用,可以推迟至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提交或缴纳。如果在32个月内仍未完整办理进入手续,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将终止。
未在32个月内办理进入手续的,申请人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以不可抗拒事由请求恢复权利;但不能依同条第二款,以“其他正当理由”请求恢复。
以不可抗拒事由请求恢复的,应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最迟不得超过有关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革命、内乱、罢工、自然灾害或类似原因。
还需注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对PCT实施细则第49.6条关于“未履行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后的权利恢复”作出了保留。因此,申请人不能根据该条,以“非故意”或者“已尽适当注意”等理由恢复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