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同,中国专利行政诉讼可分为三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以及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的诉讼。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诉讼,包括不服复审决定和不服无效宣告决定而提起的诉讼。这两类案件在实践中占比较大。应如何提起此类诉讼?

一、起诉期限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服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也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

这里的“收到通知之日”是收件人实际签收日,而不是专利审查阶段采用的推定收到日,即通知发文后的第16日。实践中,为稳妥起见,宜在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决定发文日起三个月内起诉。

二、起诉所需文件

不服复审决定的行政诉讼,由复审请求人作为原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不服无效宣告决定的行政诉讼,由专利权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作为原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相应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作为第三人。

专利行政诉讼立案阶段包括预登记和正式立案两个程序。

(一)预登记

预登记是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的程序。所需文件包括:起诉状、行政决定原件(如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决定)、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专利或申请文件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告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例如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年检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按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要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由第三方出具,明确记载该人为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例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文件等。由本人或本单位雇员签署的文件,不符合这一证明要求。

原告位于港澳台地区或外国的,还应提交委托中国律师或中国专利代理人的委托书复印件。委托书应由行政决定记载的复审请求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签字或盖章。原告有两名以上的,包括多个复审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须由全部原告签字或盖章。

预登记是专利行政诉讼的起始程序,必须在上述起诉期限内完成,即收到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正式立案

正式立案阶段,应提交原告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原件。

原告位于港澳台地区或外国的,还须按相应要求补交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原刊介绍,外国原告的相关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由法院指定翻译机构提供公证、认证文件的中文译文。通常须在预登记完成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

立案庭法官确认材料符合要求后,发出立案通知书。

以上为行政诉讼立案阶段的规定与要求。发生权利转移或原告主体消灭等情况时,还须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主体消灭证明、专利权承继证明及相应公证、认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