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职务发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成为专利权人。

对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订有合同的,从其约定。下文将发明人和设计人统称为“发明人”。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包括下列情形: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二、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

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应根据其推广应用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合理的报酬。

奖励和报酬的具体方式、数额,优先依照单位与发明人的约定。除货币形式外,也可以采用股份、晋升、加薪等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显不合理时,适用以下法定标准。

奖励的法定标准

单位应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发明人发放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为3,000元,约合470美元;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为1,000元,约合160美元。

因发明人的建议被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报酬的法定标准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单位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

单位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给予发明人报酬。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的,应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

发生专利权归属或者发明人奖励、报酬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专利管理部门的行政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上述奖励和报酬的法定标准,分别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