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审查员认为产品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克服这一审查意见,申请人能否将其修改为制造该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克服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方面的审查意见,可以将产品权利要求修改为制造该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但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在复审程序中则有所不同: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不得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因此,在该阶段,产品权利要求不能改为方法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也不能改为产品权利要求。
在中国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审查员认为产品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克服这一审查意见,申请人能否将其修改为制造该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克服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方面的审查意见,可以将产品权利要求修改为制造该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但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在复审程序中则有所不同: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不得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因此,在该阶段,产品权利要求不能改为方法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也不能改为产品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