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司法救济,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救济较为便捷、处理时间较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以防止损失扩大。下文介绍请求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若干程序问题。

一、谁可以提出请求?

请求人可以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在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二、向哪个部门提出请求?

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该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且具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例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三、如何提出请求?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提交请求书和证据。证据包括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以及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如专利登记簿副本,或专利证书及当年年费缴纳凭证)。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书。

专利权人为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应办理公证、认证,并提交中文译文。

四、行政机关如何处理侵权纠纷?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该部门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作出处理决定。侵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从立案到结案需要多久?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案件复杂、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延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公告、鉴定、中止等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立即停止侵权后,侵权人对同一专利再次实施相同类型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的决定。

六、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行政机关是否中止处理?

实践中,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期间,被请求人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获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该部门认为中止理由充分的,可以中止;认为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