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该日及以后提出的申请,以及当时仍在审查中的申请。本次修改涉及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补交实验数据和无效宣告程序等内容。
修改后的《指南》调整了涉及商业方法的权利要求的审查原则。
按照修改前的《指南》,涉及商业方法的权利要求在实质审查中,无论是否包含技术特征,均被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以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为由予以驳回。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和经营管理等领域商业方法的创新。这些方法能够提高流程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并降低社会成本。有关技术方案凝聚了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大量创造性劳动,应当得到适当鼓励和保护。仅因技术方案包含商业规则或方法而将其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已不能适应上述发展。
为满足保护需求,修改后的《指南》明确: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换言之,权利要求包含技术特征时,不能仅将其认定为该条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示例
一种利用与网络连接的保险业务终端设备及中央服务器在线销售保险的方法,包括:
利用终端的输入键盘设置险种和具体保险内容;
利用身份证读取装置读取、处理并存储投保人的身份信息;
通过网络,将险种、具体保险内容和投保人身份信息从终端传送至中央服务器,并打印保险文件。
该权利要求包含读取、处理、存储和传输身份信息的技术手段。按照修改后的《指南》,不能基于前述理由将其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审查员将继续审查新颖性、创造性以及说明书支持等实质条件。
因此,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可以先识别整体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清楚界定这些特征,并在说明书中详细阐述相应的技术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