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修改内容
第一,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权利要求形式。
修改前的《指南》将算法、数学计算规则、计算机程序本身以及仅记录在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修改后的表述调整为“仅记录在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这一区别意味着,以计算机程序流程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可以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第二,装置权利要求可以包含程序流程。
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可以既包括硬件,也包括程序流程。因此,对程序流程的改进可以在装置权利要求中直接、清楚地描述,不必仅以方法或功能来限定硬件。不能仅因某一组成部分由程序流程限定,进而认为权利要求类别不清楚,就以不清楚为由驳回该权利要求。
第三,以“程序模块”替代“功能模块”。
修改前的《指南》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其装置权利要求可以包括与计算机程序流程或方法权利要求各步骤对应的功能模块。修改后的《指南》将其改称为“程序模块”。因此,在审查及侵权判断中,不再对这些程序模块适用单纯以功能限定的模块的判断标准。
二、对权利要求撰写的影响
除方法权利要求外,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可以采用以下三种形式表达。
第一种形式是“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例如:“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所述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使处理器执行以下步骤:……/执行权利要求X所述方法的步骤。”
第二种形式是包含以程序流程限定的组成部分的装置。例如:“一种计算机设备,包括存储器、处理器以及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上并可由所述处理器执行的计算机程序,其中,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时,实现以下步骤:……”
第三种形式是由程序模块组成的权利要求。这种形式沿用此前通过与计算机程序流程或方法权利要求各步骤相对应的模块来限定装置的方式,但将“功能模块”改称为“程序模块”。
上述修改提供了多种撰写选择。申请人可以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其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