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改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两个主要方面:增加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以及进一步明确补充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的规则。
一、权利要求的修改
此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合并权利要求或者删除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指南》将“权利要求的合并”调整为“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并增加“明显错误的修正”。进一步限定是指将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补入某项权利要求,以缩小其保护范围。这为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了更多选择。
以下列权利要求为例:
权利要求1:A+B。
权利要求2:A+B+C+D。
权利要求3:A+B+E。
此前,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放弃权利要求1后,不能通过修改获得A+B+C或者A+B+D的方案。按照修改后的规则,这两种修改均可以被接受。A+B+C+E和A+B+D+E的组合,同样可以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
进一步限定仍须满足其他修改要求,包括《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权人不能任意组合技术特征,形成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范围的内容。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仍不能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补入权利要求。
二、补充理由和证据
为保障程序公平,专利权人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或修正明显错误时,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并说明无效宣告理由。
以上述例子说明:如果将原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C补入权利要求1,形成A+B+C,请求人可以主张修改超范围或者缺乏说明书支持。但不能新增“技术特征C的表述不清楚”这一理由,因为该表述原已存在,并非本次修改引入。此类理由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
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后,请求人一般不得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个月之后补充新的证据。但可以调整已有证据的组合方式,并补充公知常识性证据,以充分评价专利性。采取这一规则有以下三个原因:
1)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不能引入原权利要求中没有的技术特征,因此不会产生出乎预料的技术方案。
2)避免在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后,以突然提交的新证据发起袭击。
3)避免程序不合理地拖延。如果每次修改都允许补充证据,而每份新增证据又允许进一步修改,程序可能无休止地延续。
因此,权利要求书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在预算允许的情况下,申请人应考虑将可能对发明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都写入从属权利要求,并利用引用关系设置多种组合,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无效宣告程序保留更多修改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