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时必须保藏生物材料?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及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时,应当最迟在申请日将生物材料提交国际保藏单位(IDA)保藏。要求优先权的,最迟应在优先权日完成保藏。

二、哪些保藏机构被认可?

保藏机构须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机构,即《布达佩斯条约》规定的国际保藏单位。原文发表时,中国有3家,美国2家,英国7家,日本2家,韩国4家。名单可见:http://www.wipo.int/budapest/en/idadb/。

中国的三家机构分别是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和广东省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GDMCC)。

三、应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人应在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机构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证明中的信息须与请求书一致,包括保藏机构名称及地址、保藏日期、保藏编号、生物材料的科学名称及其拉丁文名称。

四、最初保藏不属于被认可的国际保藏,怎么办?

如果原保藏机构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机构,应将生物材料转移至被认可的国际保藏单位,并依据《布达佩斯条约》办理用于专利程序的保藏。

如果生物材料已经存放于被认可的国际保藏单位,但原来办理的是国内保藏,可以不变更机构,将其转为《布达佩斯条约》下用于专利程序的国际保藏。

无论转移保藏还是转换保藏性质,均会根据转移或转换日期,确定新的国际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

五、保藏日期晚于优先权日,如何处理?

生物材料可能已在中国申请日前完成国际专利保藏,但保藏日期晚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申请人应在审查员指定的期限内撤回优先权要求,或者声明保藏证明涉及的生物材料不享有该优先权。

申请人逾期未答复,或者答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进行生物材料保藏。

六、实务提示

外国申请人在本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如拟在中国申请,应最迟在首次申请日——即将来的优先权日——完成被认可的国际保藏,以保留所保藏材料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