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是指请求具有法定权限的机构获取、留存相关证据,以维持证据的证明力。实践中常用以下四种方式。
一、诉前公证保全
经过公证的证据,在诉讼中被推定为真实。起诉前,当事人可以请求公证机构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核实、提取、收集和保全。
例如,在公证人员见证下购买涉嫌侵权产品,对有关产品或方法的宣传资料、网页进行公证,以及对展会上展示的相关材料进行公证。
二、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专利法》第六十七条允许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于起诉前请求保全。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专利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公告的专利说明书,以及当年度年费收据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证明申请人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材料。专利权人应证明其合法身份;利害关系人应提交专利许可合同或合法继受专利权的证明,并说明其有权提起诉讼。
证明被申请人很可能实施了所指控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拟保全证据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地,以及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风险。
实践中,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动提供担保,或者依照法院要求提供担保时,保全请求通常会得到支持。
三、诉讼中由法院调查取证
为提高效率和效果,通常在提起诉讼时即请求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可以取得涉嫌侵权产品、检查涉嫌侵权人的财务记录,或者收集其他侵权证据。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对产品拍照、记录技术特征,以及扣押或带走有关账簿、物品。
四、由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根据当事人请求,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可以查阅、复制与侵权有关的合同或账簿,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进行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