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侵权人经常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挑战涉案专利。《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自授权公告之日起,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权无效。该程序在授权后由当事人请求启动,通常涉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双方。
程序流程
1. 请求人提交请求,明确无效宣告的理由、事实和范围,并缴纳费用。提出请求后一个月内,可以补充理由。
2.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后,向双方发出受理通知,将请求书及支持文件转送专利权人,并指定答复期限。
3. 专利权人在期限内答复有关理由和证据,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文件。
4.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使双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5.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送达双方。整个程序对证据及修改均有严格规则。
证据的提交
请求人可以在提出请求时提交证据,并在一个月内补充。无效理由应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未在规定期限内充分说明对应理由的证据,包括补充证据,可能不被考虑。
超过一个月提交的证据一般不予考虑,但存在两个例外。
第一,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可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并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有关理由。
第二,请求人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手册、教科书等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文件,例如公证书或原件,并同样具体说明有关理由。
可以基于不同证据多次对同一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对相同理由和证据只能提出一次请求。
专利权人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提交证据。公知常识材料及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文件,应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
特殊证据要求
外文证据: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否则视为未提交该证据。对译文有异议的一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争议部分的中文译文;未提交的,视为认可该译文。
证人证言:证人须出席口头审理并接受询问。
互联网证据:真实性和公开可得性,尤其是公开日期,经常成为争议焦点。专利复审委员会核查公开时间,以及证据形式和内容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是公众最早能够在网上获取有关材料的时间。普通网站在没有相反证据时,通常认可其标注的发布日期。形式真实性关注是否伪造,内容真实性关注信息或日期是否被修改。互联网证据宜进行公证,并可在口头审理中展示获取过程,证明来源。
境外形成的证据:应经形成地国家的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适用条约规定的手续。
专利文件的修改
专利权人可以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补充的理由或证据,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但请求人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时进行修改。
修改限于权利要求,并应符合四项原则:(1)不得改变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不得扩大授权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授权权利要求中未包含的技术特征。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不能修改。
允许的修改方式通常包括删除权利要求、删除技术方案、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以及修正明显错误。
删除技术方案,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删除一种或多种并列方案。例如,“至少部分地”同时包括部分实施与全部实施。删除“至少”,保留部分实施方案、去除全部实施方案,属于允许的修改。
进一步限定,是将其他授权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补入某项权利要求,以缩小其范围。仅在说明书中公开的特征不能加入。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涉及“一种容器”,从属权利要求限定“所述容器为集装箱”,则可以将这一限定补入独立权利要求,但不能直接把其主题名称改为“一种集装箱”。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随时删除权利要求,或者删除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