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另外两类可用证据

公知常识包括教科书、技术词典和技术手册中记载的技术信息。此外,还有两类证据可能具有证明作用。

第一,可以结合多篇公开相同技术特征的专利文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中,专利授权确权部分第十三条认可:本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并接受的专利文献,可以用于证明公知常识。

技术的发展可能快于教科书、手册和词典的更新。某项技术在记入这些资料之前,可能已经在行业中广泛使用并被接受。因此,可以结合多篇申请日前公开的专利文献,证明某项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第二,可以使用国家标准。国家标准通常由相关机构参照国际标准,经过调查、审查、整合和调整,由主管机关批准发布。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支持其作为独立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

二、3GPP规范能否证明公知常识?

3GPP规范并非国家标准,一般不能单独用于证明公知常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5年第3495号案件中指出,3GPP规范中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公知常识,取决于其是否已经被通信领域专业人员广泛接受,并达到通常应有的普遍知晓程度。

不能自动将规范中的内容视为公知常识。应结合其他文献证据,确定有关技术特征是否已为本领域普遍知晓。

因此,教科书、技术手册、技术词典和国家标准通常可以单独使用;3GPP规范需要其他文献支持,多篇专利文献则须结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