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3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并公告该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审查指南修改的要点,总结如下。

一、再次分案申请的提交时间

在此次修改前的审查指南中,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申请人应审查员的要求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形,仅仅明确了申请人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未明确规定再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理解。

本次修改中,规定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应审查员的要求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由此,明确了指出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如果处于尚未审结(pending)的状态,则可以再次提出分案申请。此外,本次修改后,在提交再次分案申请时,无需提供指明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

二、GUI外观设计申请的记载要求

在本次修改中,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GUI)的产品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设计图片或照片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并进一步简化了提交视图的要求。

产品名称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 “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图片或照片

・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

・如果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需要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终产品视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

・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

简要说明

・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

・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

三、人类胚胎干细胞发明

在中国,对“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 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通过此次修改,在这个条款中增加了排除性规定,即如果发明创造是利用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类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的,则不能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四、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在中国,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的方法,一般是通过下面的“三步法”来进行判断的。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本次修改中,针对上述第二步确定技术问题时,强调不能仅仅依据区别技术特征的一般作用或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而应首先根据其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还规定: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五、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

此次修改有针对性地强化审查员的举证责任,进一步明确审查员的举证要求。一方面,对审查员提出了如果将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举证的原则要求; 另一方面,明确了在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有异议时,审查员举证优先、说明理由在后的原则,能举证应当尽量举证。

六、放宽会晤和电话讨论的要求

为了提高审查员与申请人的沟通效率,促进审查员对于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此次修改放宽了电话讨论的限制。

・在修改前的审查指南中规定,会晤的启动条件是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此次修改删除了这个时间限制,即只要专利申请进入了实审阶段,无论是否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则都可以启动会晤。

・审查员除了会晤和电话讨论这两种沟通的方式之外,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与申请人进行讨论。

・电话讨论的内容不再局限于形式上的问题,审查员也可以就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电话讨论。

・此次修改中,规定审查员和申请人都可以作为会晤的启动者。

・只要通过会晤能达到有益的目的,有利于澄清问题、消除分歧、促进理解,审查员就应当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会晤要求。而通过书面方式、电话讨论等,双方意见已经表达充分、相关事实认定清楚的,则审查员可以拒绝会晤要求。

七、无效宣告

为减轻请求人全面说明各种证据具体结合方式的负担,突显案件争议焦点,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快速解决双方争议,此次修改明确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提交多篇对比文件,指明采用结合对比方式,并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在无效请求书中首先将最主要的结合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明确最主要结合方式的,则默认第一组对比文件的结合方式为最主要结合方式。

八、引入延迟审查程序

为了改进审查周期管理,满足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的要求,此次修改引入了针对发明和外观设计申请(不包含实用新型)的延迟审查程序,并明确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的时机和延迟审查的期限。

・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

・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

・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

需要注意的是,国知局审查员在审查指南修改的宣讲会上指出延迟审查请求一经提出,不能撤回。因此,在是否请求延迟审查这个问题上,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