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的一个客户欧洲公司A,其雇员B在离职前得到A的技术秘密,离职之后违反合同将技术秘密提供给了中国公司C,客户A想了解:在中国是否能保护技术秘密?针对离职员工B的做法,客户A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有什么建议?

1、适用法律及救济途径在中国,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受到保护的,通常根据民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取得法律上的保护。在商业秘密遭到侵权时,有三种救济途径:行政程序、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被侵权人(如本案的客户A)可根据情形采取不同救济途径或者结合的救济途径。

2、如何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14条,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原告除了要证明自身的权利基础符合法律保护的要件之外,还需要证明被告的技术方案构成侵权,这使得与一些国家或地区(比如欧洲)相比,在中国举证侵犯商业秘密更为困难。

然而一个利好消息是,2019年4月23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的最新修订正式公布了, 新的修订内容完整如下: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这次修订,很大程度地减轻了商业秘密权利人( 如本案的客户A)的举证义务,明确了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倒置。

3、维权建议在商业秘密权利人(如本案的客户A)进行维权准备时,我们一般建议权利人先按照上述要求确认权利基础符合要求,以及进行相应证据材料的搜集工作。初步搜集证据后,再根据证据材料的情形考虑:启动行政程序亦或提起民事诉讼;另外,如果已有证据显示嫌疑人涉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客户造成了重大损失,亦可考虑向公安局举报或提起刑事自诉。同时 ,如果客户A顾虑外国企业在中国行使权利的难度, 也可以考虑在欧洲提起诉讼,或者在中国和欧洲两地同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