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的背景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些相关说明和我们的理解,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人类胚胎干细胞相关研究的发展和深入,对于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的专利保护的要求逐渐增加。而原有的规定趋于严格,与现有一些研究伦理方面的规定未能同步和统一。

中国人类胚胎学研究的伦理学规定《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中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做了14天的时间限制,即“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 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也就是说,在相关规定的框架下,是可以做一定程度的胚胎干细胞研究的。而按照原来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人类胚胎干细胞及其制备方法, 均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这一定程度上使的一些相关研究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

2、修改前后的对比

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包括人的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及个体,均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而如果将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用于工业或商业目的,甚至申请专利来保护是属于违反社会公德范畴的。在修改之前,关于胚胎干细胞的发明,会认定其由于其属于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而落入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范畴之内。

此次审查指南的修改中提到“胚胎干细胞不属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并且删除了“人类胚胎干细胞及其制备方法,均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表述。

在修改之后,与胚胎干细胞有关的发明专利,至少不会再因属于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而驳回了, 这就从主题上放开了对于胚胎干细胞的很大一部分限制。

3、胚胎干细胞可专利性的判断

不是所有的胚胎干细胞都可以作为发明的主题。按照修改后的审查指南的规定,仍然认定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况, 仅仅对于“利用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类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的,不能以违法社会公德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对于“人类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如果是经过体内发育的,或者如果是受精14天以上的,仍然属于违反社会公德,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