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外观设计申请文件提交要求的修改

关于外观设计的名称:对于概括不当的名称、过于抽象的名称是不允许的,明确“灯”、“LED 灯”、 “照明器”之类的产品名称也是不允许的。

关于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立体产品设计要点仅六个面的情况,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对于立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几个面的情况,应该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对于其他面既可以提交正投影视图,也可以提交立体图。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面可以省略视图。

关于零部件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除了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零部件类别的用途外,通常还应当写明其所应用的产品,必要时写明其所应用产品的用途。

2.涉及图形用户界面外观申请需注意的问题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

计,名称应表明所应用的产品以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 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简要说明中记载的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应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

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不允许写成“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等”。

3.延迟审查制度的引入

在2019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引入了延迟审查制度。申请人可以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延迟审查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

在中国外观设计制度中没有“秘密外观设计制

度”。利用该延迟审查制度,可以使得审查推迟1年、 2年或3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保密外观设计的作用。

4. 专利法有关外观设计申请的修改

在2021年6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将加强对外观设计的保护。首先,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从原来仅保护产品的整体,修改为保护产品的整体或局部。而且,延长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由原来的十年期限延长为十五年期限。

此次专利法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

权制度;明确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