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弥补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专利权人造成的专利保护期损失,可否请求进行专利权期限的补偿?
2021年6月1日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开始实施,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 以前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