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债务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的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专利权是权利质押的标的物之一,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出质专利权中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一、为什么要做专利权质押专利权质押担保债务的常见情形:担保借款、担保借贷、担保租赁厂房资金等。债务人可以对自己拥有的专利权出质作为担保。债务人可以是出质人,第三人也可以是出质人,债权人是质权人。二、专利权质押的操作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专利权出质,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质押合同生效并不等同于专利质权的当然设立,需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这一关键性法律程序。

对于专利权来说,有关的主管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所以,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这里的专利权质押的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质押合同,也可以是一个包含质押条款的主合同。这个合同必须是书面订立的,以口头形式、电话、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所订立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无效。

专利权质押为何要进行登记后质权才生效呢?原因是专利权的特殊性,专利权并非一种非常稳定的权利,权利可能由于未缴纳年费、被无效的原因失效,也有可能被专利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所以质押合同的生效不等同于专利质权的当然设立。质押合同登记后质权设立,质权人基于该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成立,出质人在未经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以转让、许可等方式来处分专利权。三、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1、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请求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第3款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出质人应当是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权有多个专利权人,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专利权质押的经办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在委托书中指定一个代理人办理相关的手续。

3、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请求提交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电子件、邮寄或窗口提交纸件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4)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在质押登记申请表中,需填写债务金额和质押金额,债务金额填写主合同中的债务金额,质押金额填写质押合同中的担保金额,还需简述质押活动发生的原因。 4、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审批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申请文件存在缺陷,审批时限自当事人克服全部缺陷之日起计算。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不予质押的情形:

(1)出质人不是当事人申请质押登记时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的; (2)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3)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4)专利权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5)专利权处于中止或保全期间;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7)质押合同缺少必要信息,包括当事人的信息、专利的信息、债权的种类和金额、债务的期限、质押担保的范围; (8)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无特别约定的; (9)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10)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但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11)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但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之前,最好确认出质的专利处于有效状态、以及是否被无效宣告或者同日申请的问题。 5、专利权质押的公布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6、专利权质押的撤销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不予质押的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将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7、出质人的权利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提交放弃专利权请求、转让专利权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的,必须同时提交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才能予以办理。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及时通知质权人: (1)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 (2)专利年费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的; (3)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四、专利权质押登记在中国的情况中国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案件数逐年增长,根据我们采用IncoPat的数据进行的统计,从2010年到2022年(截止到2022年8月1日为止),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案件数量如下: 【中国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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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案件数量在2021年已经达到了61590件,较2020年的47860件增加了28%。实用新型专利一直是三种专利类型中被质押件数最多的类型。发明专利的质押件数占比有很大增长,2020年发明专利质押件数为当年总质押件数的30%,2021年发明专利质押件数为当年质押件数的47%。发明专利质押案件数量的增加与中国近年来出台的与知识产权质押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有关。例如在2019年,为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质押融资得到政策的支持,使得专利权质押的数量,尤其是发明专利质押的数量大幅增加。

在2022年,专利权质押的案件的分类情况(基于IPC分类表的大类和小类)如下:

【中国专利权质押的案件(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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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权质押的案件(按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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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从大类上看,B65大类、B01大类和G01大类的质押案件最多;从小类上看,B01D小类、B65G小类和B29C小类的质押案件最多。B01是指一般的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或装置,在质押案件中涉及环保角度的专利申请较多。B65G是指运输或贮存装置,例如装载或倾卸用输送机、车间输送机系统或气动管道输送机。B29C是指塑料的成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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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2022年1月1日到8月1日在中国专利质押的排名前十位的申请人的情况。

从上面统计来看,涉及汽车领域的申请较多,其次是涉及材料领域。

下面是外国专利权人在中国的专利质押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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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图可以看出,外国专利权人整体质押件数不多,除了2019年和2021年之外,质押案量都低于50件。在2019年的件数最多,经查2019年外国专利权人质押的件数一半是由出质人“远景AESC日本有限公司”和“远景AESC能源元器件有限公司”出质的,质权人是株式会社三井住友银行。五、结语专利权质押也是专利权运营的一个重要方式,中国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尤其是近年来中国针对知识产权质押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使得专利权质押的案件量大幅度增长。同时,我们也看到近年来外国专利权人出质的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使读者对于中国的专利权质押有概况性的了解,以增加对中国专利质押制度的理解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