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申请人想要在中国申请专利一般需要通过委托代理机构来办理,代理机构根据客户提供的文件和信息来制作申请文件,同时,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来保证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下面谈一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CNIPA) 对申请人和发明人的信息填写的要求。
1.关于申请人的信息填写的要求
・申请人类型
递交申请时需要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国籍、注册地址和类型等信息。申请人类型主要分为工矿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事业单位和个人。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类别填写即可。我们在实际的操作中,遇到有的申请人名称里有“大学”或“研究所”字样,但是实际上是工矿企业的,代理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容易提交错误的信息,如果客户能在委托时注明申请人的类型是最好的。例如:申请人名称为 XX 大学科技有限公司、株式会社 XX 技术研究所时,划分为工矿企业更为准确。
・申请人的中文名称
申请人的名称应为中文名称,若申请人有在用的中文译名,最好将现有的中文译名在委托时告知代理机构。若没有,可委托代理机构翻译。我们建议国外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时,注意使用相同且唯一的中文译名。申请人的中文译名中尽量不要保留英文,能翻译成中文意思的都翻译成中文为好,否则很有可能不被中国专利局接受。若申请人是国外个人的,名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姓要完全翻译成中文,姓和名用中间位置的圆点隔开,例如M·琼斯。此外,申请人名称中不应当包含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
・申请人的地址
国外申请人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 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若客户没有明确要求,在递交申请时可以只写明国家和市(县、州)。这样的话,如果申请人地址发生了变更,只要国家和市(县、州)没有变化,无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只有申请人所在国家和市(县、州)发生了变更,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无需其他证明文件。例如申请人的地址是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墨尔本 X 街 X 号,在递交申请时填写其中文地址为“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 只要申请人的地址一直处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内, 就不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地址变更。
・申请人的变更
此外,国外申请人在中国提交专利申请时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若申请人完全不一致或部分不一致, 则需要客户提供在先申请人和在后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其他权利转移的证明文件。
如果是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人应当与 PCT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保持一致。若申请人发生变更,进入中国时直接使用变更后的申请人信息并提交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文件。
详细说的话,PCT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发生申请人变更的,先确认一下申请人是否已在国际阶段提交过申请人变更请求,是否已收到 PCT/IB/306 表。如果申请人未在国际阶段提交过变更请求,建议申请人在30个月期限充裕的情况下在国际阶段提交,然后在进中国阶段时提交专利权转让证明。这样不会产生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若申请人未在国际阶段提出变更请求且时间不足以再提交变更请求,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除需要提供前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还需要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进行申请人的变更,变更请求会有官费产生。
2.关于发明人的信息填写的要求
除了申请人信息,发明人的中文名称和第一发明人的国籍也需要记录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如果第一发明人的国籍是中国,还需要提供第一发明人的身份证号。若该发明人没有中国的身份证号、身份证遗失、或因特殊原因身份证号被收回,可提供该发明人签字的声明,声明中写明没有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附上现有身份证明文件连同申请文件一起以纸件形式提交该申请。
发明人名称需要填写其中文译名。发明人的名可用外文缩写字母,姓要完全翻译成中文,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 David Mark SMITH 可以翻译成 D·M·史密斯。但是,如果发明人名中使用的是“-”,则沿用原名中的字符。若发明人的国籍为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有对应汉字人名的国家,最好在委托函中提供发明人的正确中文名。
需要注意的是,PCT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客户提供的发明人中文译名可能与英文名称不一致。例如英文名称有三个单词,但其中文译名只有两个汉字,这种情况需要提供发明人签字的声明,声明其中文译名确实为进入声明中填写的名字。
以上是在中国提交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和发明人信息的要求。这些信息必须在递交专利申请的同时一起递交,客户在委托代理机构时应提供所有所需信息, 如果暂时缺少某项信息,应该在递交绝限日前提供。否则可能无法提交申请,或者收到补正通知,使得申请的初审合格时间推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