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出现颗粒物质的情况, 可否获得专利保护?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我们首先研究一下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对于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出现颗粒物质的情况, 可否获得专利保护?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我们首先研究一下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1.有关颗粒状物质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应当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2节中明确提到: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
可以看出,在实用新型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如果出现无确定形状的颗粒状物质这类技术特征,如果该颗粒状物质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则该技术特征是允许的。
2.案例分析
在实用新型申请的实务中,如果遇到有关颗粒状物质的审查意见,如何考虑和答复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来说明答复思路。
关于本案例,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到如下驳回意见:
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括“设置在所述显示元件上面的散射颗粒”、“所述散射颗粒的平均直径为0.8μm至3.0μm”、“所述散射颗粒设置在所述第一高折射层中”、“所述散射颗粒设置在所述有机封装层中”、“所述散射颗粒设置在所述触摸绝缘层中”、“所述散射颗粒设置在所述粘合层或所述保护层中”,其是将散射颗粒掺杂在各层中,是对物质组分的限定,而物质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我们在收到如上审查意见后,首先研究了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理解关于颗粒状物质有允许的例外情况。然后,研究本案中的颗粒状物质是否符合允许的例外情况。另一方面,对于审查意见中提到的物质组分的限定,需要研究方案是否涉及组分物质。在掌握了上述情况基础上,我们还查询了已授权的允许颗粒状物质的实用新型专利,来与本案中的颗粒状物质限定进行比较,作为本申请有关散射颗粒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证据。
最后,确定了如下的答复思路:
首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规定,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本申请的散射颗粒属于颗粒状物质,该散射颗粒受产品结构特征(例如,第一高折射层、有机封装层等)的限制。
其次,“组分”是指混合物中的各个成分。在本申请中,没有限定散射颗粒存在于混合物中,关于散射颗粒的特征不是对物质组分的限定。另外,参考说明书内容,本申请旨在通过设置散射颗粒使用户不会在视觉上识别由于来自像素电极的反射而产生的色带,本申请并没有提到各层中散射颗粒的含量。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不是对物质组分的限定,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检索到一些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例如,CN 216210335U、CN 216640134U、 CN216526646U、CN 213877345U、CN 212230460U、CN 211699543U 和 CN 211786498U),这些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同样限定有关于颗粒状物质的技术特征。作为一个示例, CN 216640134U的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荧光防滑层 (6)的顶端设有等间距的多组TPV荧光颗粒(7)”。作为另一个示例,CN 216210335U的权利要求1限定 “其中,所述偏振分散膜的材料包括胶层以及分散在所述胶层中的分散颗粒,且所述分散颗粒的粒径为1μm ~18μm”。作为再一个示例,CN 213877345U的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荧光层包括叠设于所述量子点层上的第一基体,以及分散于所述第一基体的内部的荧光颗粒;所述荧光层还包括分散于所述第一基体的内部的第一扩散颗粒”。申请人附上上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作为本申请有关散射颗粒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证据,供审查员参考。
通过如上答复,本案符合专利法实用新型保护客户的规定,获得了授权。申请人在遇到类似审查意见时,首先要明确相关规定,其次分析申请是否符合例外情况,必要时可以从已授权专利中检索类似案例作为证据,来进行有理有据的答复,争取获得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