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一个专利可以适用中国专利法42条的多种补偿制度(即,专利授权期限补偿制度(PTA) 和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PTE))的情况。请问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是否必须选择其中一种制度, 或者专利权人可以同时使用这两种制度,并将其相加进行延期?

专利权人可以同时使用这两种制度。一般情况下,延长期限可以叠加。

关于 PTA 和 PTE 同时适用的情况,且申请人提交了 PTA 和 PTE 两项请求,专利局先确定 PTA 的补偿天数,再确定 PTE 的补偿天数。如果申请人未提交 PTA 请求,只提交了 PTE 请求,专利局将等待 PTA 的提交期限(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到期后, 再确定 PTE 的补偿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