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本文将介绍《专利审查指南》中与创造性相关的主要修改点。

1.实用新型的明显创造性审查

对于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修改后的审查指南明确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创造性进行审查。

并且,明确了初步审查的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审查原则与无效程序中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审查原则一致。

2.从属权利要求的审查原则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审查,当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修改之前规定“不再审查该独立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之所以这样修改是因为,当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无法享有优先权时,由于该技术方案的申请日的重新确定,即便其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该从属权利要求也有可能不具备创造性。

3.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基准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

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此次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中明确 “优先考虑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联的现有技术”。因此,根据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在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需要优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者相近且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联的现有技术。即, 除了考虑技术领域的相同或相近,还需要考虑发明目的在技术上是否有关联,例如,现有技术中明确记载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相似, 或者,虽然没有明确记载,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认识到该技术问题的存在。通过完善创造性判断的基础,尽可能避免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出现的“事后诸葛亮”问题。

(2)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

在发明审查过程中,根据审查员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可能并不是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问题,修改前的审查指南中给出了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原则,即 “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由于该原则中没有明确技术效果相当、未表现出“更好的技术效果” 的技术方案应如何判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对此作为特殊情况明确了“当发明的所有技术效果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均相当时,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

另外,增加了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时的注意点, 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应当与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匹配,不应当被确定为区别特征本身,也不应当包含对区别特征的指引或者暗示。

(3)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类型

参照审查指南第四部分复审和无效程序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类型,此次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的公知常识证据的列举中增加了“技术词典、技术手册”。

由以上内容可知,此次新修改的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审查规则等进行完善,有利于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使真正为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的发明创造性得到应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