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新修订的专利法第42条第二款引入了专利授权期限补偿制度,即,因发明专利申请在授权过程中的延迟给予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下面对该制度进行介绍。
1.请求的提出
专利权人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并缴纳费用。
关于上述费用,到目前为止,国家知识产权局(C NIPA)尚未给出明确规定。
2.补偿期限的计算方法
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
迟的实际天数计算。具体是: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 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专利授权期限补偿没有最长补偿期限的限定。
针对上述计算方法中的“申请日”和“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在修改后的审查指南中给出明确规定。
对于国际申请,上述“申请日”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对于分案申请,上述“申请”日指分案申请递交日。
“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是指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足额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之日。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早于公布之日的,上述“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应当自该公布日起计算。
关于上述计算方法中的“合理延迟”的情形,具体如下。
(1)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审阶段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因复审程序引起的延迟;
对于复审程序引起的延迟,我们目前没有案例来判断专利局如何确定延迟的时间,等待CNIPA后续给予补充。
(2)因中止程序、保全措施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
(3)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诉讼程序等引起的延迟。
关于上述计算方法中的“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
理延迟“的情形,具体如下。
(1)请求延长指定期限,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引起的延迟,延迟时间为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提交答复之日止。
(2)申请延迟审查的,延迟时间为实际延迟审查的时间。
(3)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延迟时间为补交申请文件的时间。
(4)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延迟时间为从原期限届满日起至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文日止,能证明该延迟是由专利局造成的除外。
(5)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引起的延迟,延迟时间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至自优先权日起满30个月之日止。
3.不适用专利授权补偿的情形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补偿。
4.期限补偿的审查
经审查后,专利局认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将给予请求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补正文件的机会。对于此后仍然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
专利局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将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告知期限补偿的天数。
5.期限补偿的登记和公告
专利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后,应当将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综上所述,在目前没有相关案例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想要获得专利权补偿,建议对于基本条件(即法 42条2款规定四年或三年的时间要件)满足的,先在期限前提出专利权补偿请求,由专利局判断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天数。另外,目前补偿涉及的官费尚未出台, 可以先提交补偿请求,等官费相关规定出台后,进行补交,到时候如果不想提补偿,可以不缴纳官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