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审查指南》近期进行了最新一次的修改,并于2024年1月20日正式实施。本文将概括性地介绍复审无效部分对当事人影响较大的修改内容。
一、复审部分的修改
1、复审的前置审查本次修改前,复审及无效审查部开始审查之前,由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先进行前置审查。本次修改将进行前置审查的主体扩大为“承担前置审查工作的审查部门”,即除了原审查部门以外的实审部门也是可以进行前置审查工作的。
2、复审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在原依职权审查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指南增加了四类依职权审查情况,具体包括:
1)诚实信用原则的审查:例如非正常申请等。
2)合议组可以对与驳回决定中性质相同的缺陷进行审查:例如驳回决定中指出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有权增加其他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3)合议组可以指出驳回决定中未指出的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例如实用性缺陷,不清楚、说明书不支持等。
4)合议组有权变更对比文件或者证据的使用方式:例如,可以改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或者认为实审中的某证据不适用时不再使用该证据。
3、复审决定的类型
修改前的复审决定包括维持驳回决定和撤销驳回决定两种。修改后增加了“驳回复审请求”这一类型。
例如合议组增补了驳回决定中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意见,此时可以发出“驳回复审请求”的复审决定。
二、无效部分的修改
1、专利权人放弃专利
原指南规定,专利权人只能放弃部分权利要求或者多项外观设计中的部分项;修改后的指南允许专利专利权人放弃全部的权利要求或者全部外观设计,前提是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2、针对同一专利权多个无效宣告程序的处理
按照原指南,无效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当事人未起诉或者生效判决维持该无效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提出的后续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在本次修改后,只要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或者部分无效,且没有被法院判决撤销无效决定,后续再针对该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不被受理。换言之,在后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权已被在先审查决定宣告无效,此时已无审查基础,即使无效决定处于诉讼过程中,也不会受理在后的无效请求,这样避免了请求人在后续的无效请求受理后长时间等待。
3、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范围
本次修改后,无效程序中合议组除了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还可以对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例如无效请求书中未提及专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之所以这样修改是因为:在无效程序中,若合议组仅审查当事人的主张,会使存在缺陷的专利权继续存续,从而导致本来任何人都可以实施的技术被禁止实施;社会公众要宣告该专利权无效,需要再次启动无效程序,付出额外的成本。
4、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本次修改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增加了限制,即“应当针对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这是出于公平的考虑,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请求人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理由,进行回应式的修改,而非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撰写。
5、简化域外证据的证明手续
原指南中规定所有域外证据均需要公正认证,本次修改简化至仅需经所在国公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即可。并且对于已经被生效的法院裁决、行政决定或仲裁裁决确认的域外证据,无需办理证明手续。
以上是本次审查指南修改中涉及复审无效部分的主要修改,从上述内容可见,复审无效程序进一步简化、审查更加灵活,最终目的是从第四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出发,公平高效地进行复审和无效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