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人为国外主体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案件中,中国商标局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会发送给谁?
注册人通过国内申请直接注册的,中国商标局会将《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简称“通知”)主送给商标局档案记录的文件接收人,文件接收人一般有两种, 一是委托的代理机构,二是指定的其他文件接收人, 例如国内的分公司,办公室或者亲属等。档案中如果没有文件接收人的,主送给该商标最近业务代理机构。
注册人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国际商标,中国商标局会主送给WIPO网站记载的注册代理人;没有代理人的,按照注册人的通讯地址送达,没有注册人的通讯地址的,按照注册人登记的地址送达。
除上述之外,为提高实际有效送达比例,中国商标局还可选择将通知抄送给以下相关当事人:
1) 正在办理转让的商标,可抄送受让人和转让人代理机构;
2) 正处于冻结或质押状态的商标,可抄送冻结方或质押方;
3) 已完成的转让、变更、续展、许可备案等业务的商标,抄送最近业务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
4) 注册人此前办理过的其他商标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



